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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退休医保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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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退休医保新规定

1、城镇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或60周岁,男60周岁),办理医疗保险身份变更,转为退休人员时,需同时满足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实际缴费年限最低为15年的规定。退休人员在2001年10月10日前在我市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2、对于在2011年4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参保人员,由于参保单位关闭、破产等原因不能继续缴费而造成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中断的,退休人员可自愿选择以下两种参保方式,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一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参照灵活就医人员医疗保险有关缴费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不设个人账户,享受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3、公式:退休之前的工资基数*补缴月数*9.7%=补缴总额。

4、本月办理在职转退休的人员,一次性补缴费用在次月单位征缴单上显示,与单位医保一并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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