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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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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鉴定管理办法

(一)产生危废的单位应落实鉴别的主体责任,按规定主动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对需要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相关单位,可委托第三方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也可自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二)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满足《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并在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注册

(三)应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固体废物包括:

1、生产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能具有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废物。

2、依据《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文件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需要鉴别的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以及建设项目建成投运后产生的需要鉴别的固体废物。

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认为有必要,且有检测数据或工艺描述等相关材料表明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4、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或历史遗留的等无法追溯责任主体的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5、其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进行鉴别的废物,司法案件涉及的危险废物鉴别按照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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