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开挖底部标高允许偏为-50mm。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允许偏差或允许值:柱基、基坑、基槽为-50mm
挖方场地平整采用人工的为±30mm,采用机械的为±50mm
管沟、地面基层均为-50mm。
(1)基础面如有欠挖,水平建基面高程的开挖偏差不应大于±20cm。
(2)基础面如有反坡(设计规定者除外),应处理成顺坡。
(3)基础面的陡坎顶部如呈尖角,应处理成钝角或弧形状,若确不易处理,则应采取结构措施。
(4)基础面上的泥土、破碎岩石和松动岩块,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岩体,必须清除或处理。
(5)基础面如发现新的不良地质因素,以及前期地质勘探或试验中遗留的钻孔、平洞、竖井等,均应处理到设计重新提出的质量要求的高程或深度。
(6)在外界环境作用下极易风化、软化和冻裂的软弱基础面,若其上部的水工建筑物暂不施工覆盖,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或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