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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丧葬费标准及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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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丧葬费标准及领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从区社会保险办公室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一改过去只有退休、退职人员及缴费满15年的灵活就业人员才能向区社险办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规定。

丧葬补助金标准统一为4000元,抚恤金标准按死亡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不满1年的发给2000元1年(含)至15年(含)的统一为10000元超过15年的,在发给10000元的基础上,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发1000元,最多增发15000元。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因病死亡职工的丧葬费为二至三个月本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不足二百元的补足二百元 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其标准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为死者生前的七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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