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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炸类食品所用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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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炸类食品所用国标

《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北京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规定了油炸小食品的指标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包装、标识、贮存及运输要求和检验方法,适用于以面粉、米粉、豆类、薯类、蔬菜、水果、果仁为主要原料,按一定工艺配方,经油炸制成的各种定型包装的小食品。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快餐制品的分类、原料要求、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经营快餐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2 引用标准

2、1 包括所引用的国家标准。2.2 包括所引用的行业标准。

2、3 包括所引用的企业标准。

3 产品分类

3、1 油炸食品类

3、2 非油炸糕点类

3、3 肉食类

3、4 饮料类

4 原料要求4.1 原料来源清晰透明。

4、2 原料不存在腐烂变质及其他不合格现象。

4、3 原料质量符合国家相应标准,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

5 技术要求

5、1 感官要求

5、1.1气味:气味正常,无霉味、哈喇味及其他异味。

5、2.2 色泽:具有本品种特有的正常色泽,无焦生现象。

5、2 理化要求各种理化指标符合国家规定。

5、3 卫生要求应符合国家规定。

6 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

6、1 检验类别

6、1.1 自检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检验机构,负责监督、指导本企业食品卫生工作和产品的质量检验,生产车间、班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质量检验人员,加强生产各环节的质量检验工作,每批产品须经检验合格,附产品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

6、1.2 抽检上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6.1.3 复检产品经检验后,符合标准规定的产品为合格品。如不符合标准规定,可复检1~2次。采取随机取样方法抽取样品,按技术要求进行检验,一次不合格时,应加倍抽取样品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时,产品按不合格品处理。检验结果卫生指标不符合的产品,不得上市销售。对卫生指标合格,其它指标不符合的产品,可按质论价处理。

6、2 检验项目以同一班次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产品规格和感官要求为每批产品的必检项目,其它项目应定期检验。

6、3 取样方法

6、3.1 检样的抽取以随机取样法于成品仓库和市场抽取样品,每批抽取500g作为检样,检样一式三份,供检验、复验和备查用。

6、3.2 检样的处理检样应贴上标有品名、生产单位、生产日期及批号、抽样日期及抽样人姓名的封签。

6、4 检验方法

6、4.1 重量检验。

6、4.2 感官检验。

7 验收、包装、标志、运输及贮存

7、1 验收 7.1.1 每批产品均应由生产企业的质检部门按照产品质量要求验收。

7、1.2 销售部门提货时可按标准要求对产品进行验收。

7、2 包装 7.2.1 包装形式分为箱包装、纸包装、袋(纸袋、塑料袋)包装及盒(纸盒、塑盒、铁盒)包装。

7、2.2 包装材料应符合卫生要求。

7、3 标志

7、4 运输7.4.1 运输时要用专用车船,车船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与其它物品混运。

7、4.2 装卸时应小心,严禁重压。

7、5 保管7.5.1 仓库内保持清洁卫生,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

7、5.2 产品不得接触墙面或地面,间隔应在500px以上,堆放高度应以提取方便为宜。

7、5.3 产品应勤进勤出,先进先出,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产品不得入库。

7、5.4 产品仓库应通风干燥,夏季库温应控制在27℃以下,相对湿度不得超过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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