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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督办案件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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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督办案件处理程序

督办程序

1.立项。原则上一事一项,重大决策或重要工作部署则以一个部署、一个决策为一个单元立项。

2.交办。将督办事项交有关单位办理,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责任主体明确。对任务交叉或涉及几个单位的事项,应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要切实负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拖延。主办单位对督办事项负主要责任。

3.催办。及时了解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对进展不大、效果不明显的,学校办公室通过约谈、电话等方式及时进行催办。对办理中出现的问题,学校办公室要及时进行协调。确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外界因素造成督办事项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承办部门可以申请延期完成或撤销督办事项。

4.办结。承办部门在督办事项完成后,应及时回复办理情况。学校办公室对承办部门的办理结果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退回承办部门补办或重办。

5.回告。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领导批示、学校领导批示或交办的事项,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校内外来信来访有关事项,其他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事项,应及时向有关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报告或通报办理结果。

督办方式

网上督办为主要形式,书面督办、口头督办相结合。

督办方法

日常督办为主要方法,定期督办、专项督办、调研督办相结合。

1、案件接收。由专人接收、确认反馈并进行编号登记。

2、分办研判。市案件办理组将对案件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办理意见,明确承办责任单位。

3、案件报告。市案件办理组将案件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领导。

4、案件交办。案件拟办意见经市案件办理组组长审签后及时交办相关责任单位。责任单位为县(市、区)的,要及时向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责任单位是市直部门的,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涉及反映河流污染问题的,要及时向河长报告。

5、初核反馈。责任单位自接到案件后,在1日(24小时)内要对案件是否属实完成初核,并将初核结果经县(市、区)领导或市直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后,及时报访案件办理组,由市案件办理组报省案件办理组。

6、督察督办。责任单位自接到案件后,对初核属实的案件要立即组织进行整改。能立整立改的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完成整改的,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市督查指挥中心要及时进行跟踪督办落实。对重点案件,市委、市政府视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主要领导亲自调查、研究和督办。

7、结果反馈。责任单位自接到案件5日内,要将处理结果反馈至市案件办理组。

8、分析审核。市案件办理组对相关责任单位报送的处理结果进行集中分析审核,形成办理结果报告。

9、结果上报。办理结果报告依次经市案件办理组组长,分管环保工作市领导,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向省案件办理组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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