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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男性被侵害不被法律保护

   来源:秀美库    阅读: 1.2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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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男性被侵害不被法律保护

第一,是强奸罪形成的历史原因。

有学者提出,强奸罪的一开始的成立(特别是在古代),是基于保护男性的财产权益而绝非女性的性同意权。因为在这一历史时期,女性只不过是充当男性的附庸和财产,丝毫没有自己的独立人格地位,又何来同意权之说呢?当时制定此罪的法理应当是认为对女性的性侵犯实际上是对女性附庸的男子的财产的不当侵犯,应对男子进行赔偿。既然如此,那强奸罪自然不可能包括同有独立人格的男性。

第二,是强奸罪形成的社会原因。

这一点从奸字的构成便可看出,也是最容易被大家所理解的。即便是在今天,普通大众认为男性不可能被强奸的仍旧大有人在,即便是此前列举的案例中的受害者和其家属恐怕也在受害前对此深信不疑。而此文的读者朋友们在看完此文后或许义愤填膺,但恐怕抒发一番胸臆后绝大多数仍谈不上什么提高警惕,乃至对上述案例中女侵男案件表示羡慕和占便宜者也不会在少数。

第三,是强奸罪的认定原因。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立法中强奸罪基本都为“接触说”“插入说”和SJ说三种。我国对于一般的强奸罪采用“插入说”,对于作案对象为幼女的则采取更为严苛的“接触说”。但如此便有一个问题,那就是插入的对象。对此我国司法上并没有统一的解释,但主流来说普遍认为仅限于女性独有的器官。若秉持此观点的话,男性自然只能被猥亵而没有被强奸的可能性。

首先,男性被侵害是受法律保护的。

其次,在刑法中有强制猥亵罪,就旨在保护被他人侵害的人,受害人不分男性还是女性。

另外,还有故意伤害罪,在侵害中一般都会伴随暴力,因此很容易导致受害人受伤,即使不构成强制猥亵也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

综上,法律之所以在强奸罪中未将男性纳入其中,应该是因为过去的立法中考量到一般在性侵害案件中,相较而言,男性受害者比例少。

但是,法律也是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相信以后会慢慢将男性受侵害纳入强奸罪中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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