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应当享有权利不包括除以下的权利以外要求的任何权利。
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词的权利,证人如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有权要求法庭为其提供翻译人员。
2、有要求宣读、查询、补充、更正自己证言笔录的权利。
3、有获得经济补偿或报酬的权利。
4、有请求人民法院保障其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权利。
5、享有特殊情况下的拒绝作证权,又称拒绝证言权或证言特免权,即当证人有义务向法庭作证时,法律赋予证人中的一些人因特殊情况下的情形而享有法律免除其承担作证义务的一种特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