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
(一)戒毒知识辅导
(二)教育、劝诫
(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