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退费时间: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集中供热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
用户自测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提出测温要求。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测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