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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4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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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47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476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随意撤销有效要约对于信其意思表示为有效而受损害的相对人或第三人应负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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