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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462条的最高院司法解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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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462条的最高院司法解释内容

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 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规定。

占有保护请求权,是占有人对占有的公力救济,即请求国家有权机关通过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护其占有。具体的请求权如下。

1、 返还原物请求权。当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时,占有人有权请求返 还占有物。有权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人,不仅包括直接占有人,也包括间接占有人不仅包括有权占有人,也包括无权占有人,但占有辅助人不能享有此项权利。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指向的对象是侵夺占有物 的人及其继承人。但是善意的特定继承人在符合善意取得规定的情况下,其占有受到法律保护,该请求权不得针对他。此外,即使侵夺人对于占有物享有实体的权利,如所有人或出租人,占有人亦得针对其行使返还请求权。

2、 排除妨碍请求权。当占有人的占有被妨害时,占有人有权行使排 除妨碍请求权,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享有排除妨碍请求权的人是占有人,而相对人为妨害其占有的人。

3、 消除危险请求权。当占有人的占有虽未被现实的妨害,但是存在 妨害危险时,占有人有权请求消除危险。

4、 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侵占或者妨害占有人的占有,造成损害的, 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贵在迅速,如果占有人在较长时间内不行使 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他人对占有物的侵害就已成事实,从而形成新 的秩序,此时再对新秩序进行破坏有失妥当。故本条第2款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当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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