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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居委会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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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居委会的定义

民法典确定: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具有法人资格,属于特别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居委会是指中国大陆地区城市街道、行政建制镇的分区的居民组织,即城镇居民的自治组织,地位类似于农业区的村民委员会,工作服务的对象为城市、镇非农业居民为主。

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主要起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调解邻里纠纷、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代表群众向上级反映各种问题等作用,它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是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协助基层治理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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