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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157条第一款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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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157条第一款原文

民诉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原文)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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