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9年至2017年退役的自谋职业的下列人员:
(一)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条件的转业士官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